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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

发布日期:2017-11-05    点击: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精神,改革人才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现就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职称评审管理体系

    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区职称评审工作。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批准组建和管理高级评委会,指导和监督中、初级评委会评审工作。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事业单位和省转型综改示范区可申请设立高级评委会。2017年在农业、经济、会计三个系列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

    (二)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批准组建和管理中级评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初级评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及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可申请设立中、初级评委会。

    (三)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事业单位负责批准组建和管理所属单位中、初级评委会。新批准组建的评委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批准组建和管理辖区内初级评委会。

    二、完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各级评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职称政策中关于学历及专业、任职年限、能力业绩和考核的规定条件开展评审工作。

    2、精准把握成果条件。应用型人才职称评审取消论文限制性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技术应用推广属性明显的工程、农业等职称系列,可将符合等级和水平要求的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作为评审依据。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发表高水平论文、著作、作品,推行代表作制度,淡化论文数量要求。中小学教师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以符合规定数量和任职年度分布要求的教案、病历等作为评审依据。

    3、取消计算机、外语考试要求。各系列(专业)、各级别职称评审一律取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各系列(专业)、各级别职称评审原则上取消职称外语考试要求;高级职称评审确需评价外语水平的,由高级评委会确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4、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对长期在基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学历可放宽到大专;申报中级职称,学历可放宽到中专。对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满足规定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要求,申报“乡镇社区级”高级的,学历可放宽到中专。

    (二)破格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评审正高级职称: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一等奖。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两项以上。

    (3)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100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及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

    (5)入选“国家特支计划”、“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评审副高级职称: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

    (2)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或省级最高行业奖项最高奖两项以上。

    (3)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3、特设岗位聘用。年龄35周岁以下破格评审正高级职称、28周岁以下破格评审副高级职称,可不占本单位岗位职数,特设岗位聘用。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认定。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相关评委会审核,直接认定相应职称。

    三、畅通申报渠道

    (一)规范申报程序

    1、个人自主申报。实行职称评聘分离,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2、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3、逐级审核申报。

    申报高级职称,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送高级评委会。

    申报中级职称,由省、市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送中级评委会。市、县(市、区)专业技术人才需报省级行业中评委评审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送。

    申报初级职称,由省、市、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初级评委会。

    自主评审的单位,由本人所在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直接向评委会申报。

    (二)设立绿色通道

    1、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2、各类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未按规定考核初聘相应职称的,可根据各职称系列规定的相应专业工作年限要求,直接申报上一级职称。

    3、取得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审。

    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

    四、规范评审工作

    严格申报材料收审、评委遴选、学科组评价、评委会表决、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审核和证书发放等评审环节。

    (一)完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评审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评审对象、会议议程、执行评委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事项。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后归档并严格保密。

    (二)推行量化赋分。完善工程系列评价要素综合量化赋分办法,逐步在具备条件的系列推行量化赋分、末位淘汰制。

    (三)实行定向评价。对长期在基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单独分组,单独确定通过率。

    (四)下放审核权限。

    对自主评审的单位,评审结果由评委会公布,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评委会成员调整不再进行审批,由评委会履行程序后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将外省调入或整体划归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权限,下放到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部门、省属事业单位和省转型综改示范区。

    (五)简化证书发放。职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高级证书由省人社厅用印,高级评委会发放;中、初级证书由评委会管理部门用印,中、初级评委会发放。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格政府监管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评审实行全程监管。

    (1)对评委会收审的申报材料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不合格材料超过抽查总量10%的,责令评委会对全部申报材料重新审核。

    (2)对评委会表决结果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有不合格人员的,即组织专家对全部表决结果复核,复核结果中不合格人员超过2%的,全部表决结果无效,责令评委会整顿后重新组织评审;连续两次抽查均发现不合格人员超过2%的,撤销评委会。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组织部分评委会交叉互查,并下延一级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评委会通报批评。

    3、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今后1-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

    (二)强化社会监督

    1、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评议员对执行评委产生、学科组评议、评委会表决等评审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2、申报环节严格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评议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接受本单位群众监督。

    3、实行评审公开答辩,允许其他参评人员和社会公众旁听。

    4、评审结果在评委会管理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二)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三)各级评委会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具体细化和修订完善评价标准,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发布执行。

    本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