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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教辅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处   发布时间:2010-12-26



山大人字〔2010〕37号

 

 

山西大学教辅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聘用实施办法

 

为做好学校教辅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和聘用工作,现根据《山西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

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性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统计、经济、审计、医疗卫生、翻译、小教等专业技术岗位。

(一)依据教育厅、人社厅文件规定,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共设置11个等级。正高级岗位设三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级至十二级,员级为十三级。

(二)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按人社厅核定的职数比例,三四级比例为4:6,五、六、七级比例为2:4:4,八、九、十级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比例为5:5。首次聘用三级岗位不超过80%,其他岗位严格按照比例执行。

二、教辅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基本申报条件

(一)基本申报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三)在聘且岗位与现专业技术职务相一致者。岗位与原专业技术职务不一致的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人员,首次聘用可保持原工资系列,不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不参加聘用分级,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历年考核基本称职以上。

三、教辅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级申报条件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1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条件

参照教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任条件执行。

2 、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申报条件

现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二)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申报条件

五级及以下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申报条件,重视年资、考核的同时兼顾业绩成果荣誉和学历,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察,考察的权重分别为:任职年限(40%)、业绩及成果(30%)、考核(20%)、荣誉(5%)、学历(5%),申报人员应满足各系列制定的相应岗位聘用条件,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 、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应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9年;

2 、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应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

3 、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应为现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者;

4 、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2年;

6 、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9年;

7 、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应为现聘中级专业技术者;

8 、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

9 、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满足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10 、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满足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四、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组织机构及聘用程序

(一)教辅及各系列聘用组织机构

山西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下设各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列五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分级申请、推荐和聘用工作。具体分组如下:

1 、图书资料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

2 、档案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

3 、实验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

4 、编辑、翻译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

5 、会计、审计、经济、统计系列工作小组

6 、工程系列(计算机工程纳入实验)岗位设置与聘用工

作小组

7 、医疗卫生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

8 、小教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

(二)聘用程序

各系列工作组在学校下达的各系列岗位职数和聘用条件基础上,确定本系列具体聘用办法。制定条件时既要充分考虑本系列专业特点、专业技术者的年资,也要兼顾学术、考核、贡献等其他条件,制定出符合实际又切实可操作的申报条件,报山西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备案批准,方可按此办法执行。

各系列按照本系列的聘用条件,由各聘用工作组组织分级,提出拟聘不同岗位人选,报山西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审议,由学校公示,经山西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组核准,学校组织聘用。

五、新入校的专业技术人员

新入校人员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并执行所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工资。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学校附属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聘用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申报条件中的业绩、成果为任现职以来的。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参与这次分级。

(四)本办法中任职年限计算以聘任时间实算至2010年12月31日。

七、附则

本办法由山西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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