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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处   发布时间:2009-04-20



山大人字[2009]9号

 

山西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催生优秀的学科带头人,不断提升我校师资队伍的建设水平,更加主动地为高水平的学科建设服务,更加主动地适应建成具有地方示范作用的研究型大学的目标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第二条  “ 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 计划”是山西大学设立的专项人才培养计划,支持优秀 中青年教师通过国际国内合作研究,申请国际合作项目、国家重大项目、留学项目,联合发表学术论文,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不断扩大国内外学术交流,日益提升学术影响,培养一批在学术领域有一定建树的领军人物和拔尖人才。

 

第三条   “ 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 计划”每年选拔一次。紧紧围绕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学术创新平台、创新团队建设,重点支持在学术研究领域已经露出头角且冲击力明显的 优秀中青年教师。选拔 工作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合理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类别与经费来源

第四条  “ 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 计划”分为国外培养计划和国内培养计划两类。

第五条  国外培养计划每年选派部分学科的中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或相关研究领域高水平的课题组进行出国研修,旨在推动受资助教师更好地接触国际学术前沿、了解学科发展动态、掌握新的研究方法、提高学术研究水平。

第六条   国内培养计划每年选派部分学科的中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内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或相关研究领域高水平的课题组进行合作研究,旨在推动受资助教师更好地追踪国内外学科发展动态,拓展学术交流渠道,提高学术研究水平。

第七条  培养计划经费主要由学校资助,不足部分由院所、个人或其他途径筹集。

第三章  资助规模和选拔条件

第八条  国外培养计划和国内培养计划资助规模均为每年15人左右。

第九条  国外培养计划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祖国,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有良好的学术发展规划。

2 .一般应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副教授。

3. 以当年1月1日为准,年龄理科教师一般在45周岁以下,文科教师一般在50周岁以下。

4. 是所在学科的方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有稳定的学术前沿研究方向,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究成果,理科教师在研主持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或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文科教师在研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

5 .在山西大学任教3年以上,身体健康。

6 .能熟练使用外语进行国际学术交流,通过学校专门组织的外语测试。

7. 至申请日期前,近三年没有在国外学习、合作研究三个月时间以上的经历。

第十条  国内培养计划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有良好的学术发展规划。

2 .一般应为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3. 以当年1月1日为准,年龄理科教师一般在40周岁以下,文科教师一般在45周岁以下。

4. 是所在学科的学术骨干,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5 .在山西大学任教3年以上,身体健康。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本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拟定具体遴选标准,从有效申请者中选拔推荐人选。人事处作为该计划具体执行机构,开展信息发布、申请受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计划初步候选人经由个人申请、院所限额推荐等程序产生。申请人需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其中国外资助计划申请者应提交国外研修计划、邀请信、合作单位及合作者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本计划推荐侯选人经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校内专家评审等程序产生。最后人选由学校核准通过。

第五章  资助额度及时限

    第十四条   国外培养计划资助额度参照国家规定标准,文科全额资助生活费,理科资助80%生活费;往返机票、办理出国手续等费用可从个人科研经费中支出,也可院所资助或其他申请途径解决。国内培养计划资助额度为5000元。

第十五条  国外培养计划资助时限为6个月,如工作需要可申请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6个月,延期期间生活费自理;延期超过6个月不按时返校工作的,按照《山西大学教职工出国管理规定》处理。国内培养计划资助时限为6个月。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国外培养计划受资助教师在得到资助通知后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培训,从得到资助通知之日算起一年内出国研修,与学校签订培养计划协议书,根据学校要求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通过合作研究, 应在两年内在 申请国际合作项目、国家重大项目、留学项目,联合发表学术论文,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等方面取得一定进展和成效。 国内培养计划资助教师应遵守学校教师培训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国外培养计划资助教师在返校工作一个月内,应提交合作研究总结报告,在院所全体教师会议上交流报告。学校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安排集中汇报。国内培养计划资助教师在返校工作一个月内,应提交合作研究总结报告,在研究室全体教师会议上交流报告。

第十八条   所有资助教师应认真履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遵守协议书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完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者,须全额退还资助款项,并接受学校有关处理。

第十九条   所有资助教师研修期间按在岗对待,保留待遇。学校对符合享受创新人才津贴的所有成果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西大学教师国外培养工作方案》(山大人字[2007]4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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