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深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人事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0﹞39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省直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省科学技术大会精神,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原则,进一步解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引进人才难、留住人才难的问题,现就深化人事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计划
1.取消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年初统一下达增人计划的管理模式,试行宏观调控、事中事后监督的管理办法。
2.用人单位自主拟定增人计划,主要包括人才引进数量、类型,引进方式和引进时间等。
3.用人单位在自主编制当年增人计划时,应统筹考虑接收国家政策性安置人数,预留编制专项用于接收各类政策性安置人员。
4.用人单位当年自然减员、自主用人及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情况按实名制要求每年6月、12月向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人社、编制部门备案(见附表)。
二、公开招聘
1.组织人社部门不再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的公开招聘实施方案进行事前备案。
2.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公开招聘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自主组织实施公开招聘。招聘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通过直接考核方式进行,招聘范围、对象、批次、时间、地点及考核形式、内容由各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招聘公告(信息)应在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网站及省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发布平台同时发布。
4.聘用结果每年6月和12月向同级组织、人社、编制部门备案。
三、人员流动
1.人员流动要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承担重点任务单位提供更加科学、精准的人才支持。对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的高层次人才,其流动可不受流向限制,经用人单位考核同意后,自主或由主管部门办理流动手续。
2.开辟绿色通道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用人单位可整体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经单位考核,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自主或由主管部门办理流动手续。
3.人员流动情况每年6月和12月向同级组织、人社、编制部门备案。
四、绩效工资分配
1.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倾斜。用人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在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5倍之内由单位自主申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社、财政部门备案;“两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2.落实薪酬分配自主权。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实际发放的绩效工资总量;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考核办法、分配方式、工资项目名称、标准和发放范围,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自主创新薪酬分配方式,探索构建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并存的收入分配体系。
五、主体责任与监督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人事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实现内控体系全面有效运行,确保自主权接得住、用得好、不出事、防止滋生腐败。主管部门要对用人单位行使自主权情况加强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