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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三晋学者”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晋教研〔2015〕13号)

发布日期:2018-01-02    点击:

山西省“三晋学者”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和高等学校核心竞争力,吸引和培养一批高层次学术领军人才和科研创新团队,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六大发展”,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实施“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三晋学者”支持计划)。

  第二条三晋学者”支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是:在全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设立“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一批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具有领导本学科保持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高层次创新人才,以推动“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提升我省大型企业科技攻关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本计划中“三晋学者”包括“杰出三晋学者”、“三晋学者”和“青年三晋学者”。“三晋学者”聘期五年,聘期内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津贴及一定数额的科学研究经费资助。聘用单位要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四条 到2020年,共选聘150名“三晋学者”。

 

 

第二章 “三晋学者”选聘及待遇

  第五条三晋学者”选聘的单位一般为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国家、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研发实验室。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选聘“三晋学者”的条件向省“三晋学者”支持计划领导组提出申请,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确定选聘单位(平台)的资格及数量。

  第六条 申请选聘“三晋学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具备支持重点学科发展的综合实力,能够为受聘“三晋学者”及学术团队成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1.对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面向我省发展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具有雄厚的教学科研、技术创新实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2.具有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和研究团队,研究方向属于国家和山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或国际重大科技前沿热点问题。主要从事以揭示客观规律为目的的开创性、探索性研究;对山西经济转型、产业自主创新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有明确的技术路线、能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实现从先进技术到产品、产业的链接。

  3.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理工农医类学科拥有10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拥有300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

  4.选聘“三晋学者”的学科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科研院所和企业具有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

  第七条 “三晋学者”津贴和科研经费资助:

  杰出三晋学者:省财政发给每人每年津贴40万元;在山西安家的,省专项资金给予每人200万元安家补助;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500万元。

  三晋学者:省财政发给每人每年津贴20万元,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理工农医类学科200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100万元。

  青年三晋学者:省财政发给每人每年津贴10万元,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理工农医类学科50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20万元。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八条  “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诚信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3.学术造诣深,主持过重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工作,并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果,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对本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有引领和带动作用。

  5.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各层级“三晋学者”选聘的具体条件。

  1.杰出三晋学者:院士,入选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2.三晋学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家、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省特色重点学科带头人、方向带头人或国家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重点技术中心带头人以及省重点产业领军人,并有一项国家科技奖励或教育部人文社科二等以上奖励的第一获奖人。

  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 “97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首席科学家。

  ③以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nature》、《science》、《cell》发表论文。

  ④其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业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并为山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三年内,本人科研经费应用类学科5000万元、基础研究类学科1000万元,人文社会学科500万元以上者。

入选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3.青年三晋学者:近5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为国内外同行公认,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或在技术创新改造、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含青年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等国家级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

  ②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及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其他的四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主持人;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课题)主持人。

  ③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并被SCI 1区、SSCI等收录3篇以上,论文研究方向一致且有较高的他引率。

  ④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或教育部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前2名)等国家级科研奖励;作为前2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山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含提名)获得者。

  ⑤本人获得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或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励。

  ⑥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其技术成果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上缴利税1000万元以上者;三年内,本人科研经费应用类学科达到2500万元、基础研究类学科达到500万元,人文社会学科达到250万以上者。

入选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有重大贡献的可适当放宽1-2岁。

  第十条 聘期内特聘教授(专家)为人事关系在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全职学者、专职科研技术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副职(副厅)以上的领导职务。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三晋学者”按下列规定选聘:

  1.获准选聘“三晋学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须通过多种方式向国内外发布招聘条件,公开组织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报名。

  2.“三晋学者”候选人向获准选聘“三晋学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申请表》。

  3.获准选聘“三晋学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根据招聘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评议、遴选,提出推荐意见,分别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审核。

  4.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统一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

  5.省“三晋学者”领导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定并公示拟聘任人员。

  6.获准选聘“三晋学者”的单位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及待遇等有关条款要规范、合法、明确、充分、具体。聘任合同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分别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

  7.选聘“三晋学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根据省“三晋学者”领导组的批复,聘任特聘教授(专家),并颁发聘书。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三晋学者”的职责:

  1.组织本学科的科学研究工作,主持重大科研、创新项目研究,研发出高水平的标志性研究成果。

  2.带领本学科人员进行学科建设,使本学科在学术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推动学科发展。

  3.负责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培养青年教师和优秀年轻学者,指导博士研究生,讲授部分本科核心课程,进行教育教学研究,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完成每年招收1—2名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后的任务。

  4.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从事应用技术研究的学者应大力开展与我省经济建设急需的煤炭、化工、电力、冶金、新能源、新型材料、装备制造、旅游文化、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为我省的转型跨越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三晋学者”实行目标管理。“三晋学者”的日常管理由选聘“三晋学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负责。聘任考核目标是:五年任期内,在科研、教学、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或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有重大、标志性突破。标志性成果考核指标另文下达。“三晋学者”聘用单位要制定具体、明确、科学、合理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

  第十四条三晋学者”支持计划实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三晋学者”职责履行情况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学科建设情况和单位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对“三晋学者”的考核分中期考核、聘期届满考核。中期考核由聘用单位负责,考核工作于聘任期满三年进行,考核结果分别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中期考核合格者继续资助,不合格者,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同意后,由聘用单位解除聘任合同。聘期届满考核在5年聘期结束时进行,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圆满完成目标和任务、贡献巨大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三晋学者”聘用单位的考核主要考核其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工作支持力度、配套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等内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省“三晋学者”支持计划领导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必要时相应减少该单位的省财政专项拨款,直至取消其选聘资格。对支持措施力度大、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对“三晋学者”支持计划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教育副省长任组长,省教育、人社、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三晋学者”支持计划领导组。省教育厅具体组织实施,分管重点学科建设的职能处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省“三晋学者”支持计划领导组统筹本计划的组织实施,省教育厅、省人社厅遴选符合“三晋学者”条件的候选人,经专家评审组评审同意,报经省“三晋学者”领导组审批后聘任;财政厅负责拨付津贴和科研经费;科技厅负责科研项目的支持及成果鉴定;人社厅负责落实聘任人选的有关人才政策。

  第十九条 “三晋学者”聘期内享受的津贴,由聘用单位按月发放。“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在聘期内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由聘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确定。

  第二十条 省财政资助科研经费按相应预算渠道和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安排和管理。“三晋学者”支持计划专项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要给予特聘教授(专家)科研课题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充分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科研课题的研究任务完成后,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组织相应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科研课题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与评价。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三晋学者支持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并加强职务发明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