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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8-06-09    点击:
山大人字[2008]2
 
山西大学“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批优秀创新人才,构建定位明确、衔接合理、促进青年优秀人才可持续全面发展的培养和支持体系,大力增强我校原始性创新能力,推动博士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再上新台阶,持续提高我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特设立“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第二条  “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是山西大学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支持优秀青年学术骨干围绕科学与技术、哲学社会科学的前沿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参加国家各类项目的申请,参与国家高层次人才的竞争。
第三条  “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按照重点发展和优先发展的理念,围绕学术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建设,重点支持已经列入国家和我省重点学科,在学术上最有可能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成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评审工作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合理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类别
第四条  “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分为“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和“拔尖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两类。“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计划”是在对师资队伍普遍培养提高的同时,重点针对高水平学科建设,专项支持研究方向先进、学术成果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拔尖创新人才引进计划”是根据博士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对人才的需要,在原有引进人才层次的基础上,专项引进学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能对高水平学科建设起促进作用的教授、副教授和博士后。特别鼓励团队引进和核心人才带动引进。
第三章  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
第五条  “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在我校工作的专任教师。“拔尖创新人才引进计划”支持范围为非我校在职的、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教师、研究人员和博士后。
第六条  本计划围绕我校已有的学术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的主攻方向、其他学科新兴研究领域,重点支持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第七条  “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和“拔尖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年度资助规模,根据学术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及申请人情况确定适当数量。
第八条  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一般应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副教授。
2. 在申报当年11日,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3. 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能够对博士点建设成为高水平学科有重要作用,本人足以成为学术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其他学科的研究方向带头人。
4.近五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两项以上下列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教育部重点项目、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研究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文社科基金;或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973”、“863”重大项目子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5. 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络人身份在稳定的研究方向上发表系列论文,理科申请者被SCI收录较大数量,其中A区论文多篇,文科申请者发表一A级论文多篇。或获省部级一等奖或国家科技三大奖的第一申报人。
6. 国内外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或研究机构的博士、博士后,在国内外一流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较大数量,并取得重要成果,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以直接申报。
7.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直接申报。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强度视学科情况按年度确定,按团队引进的,根据团队规模和整体水平,按年度确定支持额度。资助经费用于资助期内的研究工作,包括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研究条件、重要学术活动、研究生培养等工作。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
第十条  获得“拔尖创新人才引进计划”支持者,一次性发给安家费,并解决配偶工作调动问题。由学院、研究所(中心)解决本人所需实验、办公等工作条件。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按以下程序申报和评审。
1. 各学院、研究所(中心)根据申报条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提交申请书。校外申请者也可依据自己的条件直接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
2. 学校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建议支持方案或建议引进意见。
3. 本计划实行限额支持,学校根据各学科、单位推荐申报人的情况和专家建议决定支持名额。
4. 学校对建议支持方案进行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两周,如无异议,正式下文件公布支持名单。
第六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人才队伍建设领导组”负责全校“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实施。根据本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召开会议,对本计划的建议支持方案、建议引进意见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与本计划有关材料收集、专家评审、向学校“人才队伍建设领导组”报告工作情况、办理有关手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的政策和待遇。
第十四条  本计划的经费审批之后,由科技处、社科处按科研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获资助者,与学校签订《合同任务书》,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资助期结束时,要填写《“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将组织专家对支持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第十五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擅自离开教学、科研岗位超过一个月以上的获资助者,或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学校将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〇〇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