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单位和个人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各种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
第二条:合同工是山西大学职工,要热爱山西大学,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维护山西大学集体利益,为山西大学的发展努力工作,为学校的教职工提供优质的服务,为学校的教学、科研上水平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要有为山西大学奉献的精神。
第三条:在聘任和管理合同工时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精简高效,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用工单位代表学校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坚持“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学校成立劳动调解工作组(聘任工作组)和山西大学工会合同工分会。劳动调解工作组对劳动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引起的劳动争议依照法规和规定进行调解,使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工会和合同工分会应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过程中,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给予修改完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工聘任
第六条:人事处负责全校岗位管理工作,负责对用工单位聘用合同工的政策指导,建立聘用合同工基本情况数据库,对全校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宏观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全校劳动用工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用工单位每年3月份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合同工岗位设置计划,详细制定每一岗位工作任务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过程或程序、完成工作达到的目标及福利待遇等,4月底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后,提交学校聘任工作组审核,聘任工作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审核用工单位岗位设置计划,提出设岗方案,报校长审批后,人事处通知用人单位,从下一学年起,由用工单位负责合同工岗位聘任。
用工单位由于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的发生,需要聘任短期合同工,可不受申报岗位程序的限制,合同双方相互约定合同内容,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用工单位须成立聘任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岗位数聘任合同工,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聘任小组成员,聘任小组负责聘任本单位合同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聘任。
1、发布聘任信息。用工单位根据聘任岗位数发布招聘信息,发布信息可以采用网上发布、张贴布告、人才中心招聘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应明确招聘人数、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报名时间、联系方式和特殊要求(如年龄、学历、户籍、身体状况、有效证件等)。
2、报名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报名时,要携带身份证、务工证、介绍信、推荐信、体检表、下岗证、培训证、学历证、专业(职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件,要详细地向用工单位介绍和应聘有关内容,要把个人的学习工作简历、家庭情况、专业特长、性格特点进行详实地陈述,让用工单位对应聘者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用工单位也要向应聘者介绍单位情况和招聘情况,详细地介绍工作任务、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回答应聘者提出的和应聘有关的内容,使应聘者了解自己应聘的工作岗位。初次资格审查确定的人选一般应是应聘岗位的2倍以上。在招聘和应聘的过程中,双方应坚持“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相互了解”的原则。
用工单位在资格审查时,不能扣留应聘者的有效证件,只能留复印件,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应聘者的财物,不能收取报名费、应聘费、担保费、抵押金等各种费用。用工单位对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者,应委婉回决,严禁招聘16周岁以下的童工,严禁从非法途径招聘人员。
3、确定聘任人员。用工单位聘任小组根据招聘条件和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的个人综合因素进行讨论,最后按岗位确定聘任人员。
4、公示聘任结果。用工单位对已确定的聘任人员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在公示期间若对被聘人员有异议者,应把反映的书面材料交用工单位聘任小组,聘任小组核实无误后给予聘任。
5、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签订,不能威胁或胁迫劳动者,不能在合同双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一式两份,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用工单位应按管理人事档案的要求管理合同书,将合同书和劳动者有效证件复印件装入档案袋保存,填写聘任合同工基本情况花名表,将花名表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1、从2008年1月1日算起,劳动者在我校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从劳动者初次在我校签订劳动合同算起,已在我校连续工作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主要内容:
1、用工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考核要求;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培训、保密和福利待遇待等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1、我校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六个月。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一般按合同约定工资的80%发放,不能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
3、全日制合同工一般应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合同工,不能再与其他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全日制合同工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周应保证合同工休息一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应当安排劳动者休息。
4、非全日制合同工一般签订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与其他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告知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合同工的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工作。非全日制合同工不实行试用期,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非全日合同工一般以小时计酬为主,也可以双方协商报酬,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太原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合同工在同一用工单位的平均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5、用工单位给合同工提供专项培养经费的,可以在合同上约定服务期,合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工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养费用。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工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同工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向用工单位支付违约金。
6、无效合同是指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下签订的劳动合同,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2、用工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情况下签订的合同;3、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合同不能作为合同双方约定的依据,劳动者签订了无效合同后付出劳动的,用工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7、用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权利或义务的用工单位继续履行。
8、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的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工提前30天或在试用期间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合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2、未足额支付工资;3、未缴纳社会保险费;4、以暴力、胁迫手段或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5、违章指挥,强令合同工冒险作业,危害人身安全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合同工以下六种主观行为之一,给学校利益、荣誉造成损伤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合同工在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4、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5、以欺诈的手段签订合同,造成合同无效;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合同工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用工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1、合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安排的工作;2、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3、签订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
合同工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至以下情形消失时终止:1、合同工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在离岗前未进行健康检查;2、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期或医学观察期;3、患病或非公负伤在医疗期;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5、在学校连续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2、合同工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合同工死亡或法院宣告失踪;4、单位撤销;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用工单位应给合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1、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合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2、用工单位与合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3、因合同工患病,不能胜任工作等非主观原因;4、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5、单位撤销;6、合同期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满一年,用工单位应向合同工支付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工作6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标准工资经济补偿金,标准工资为合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工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工单位应向合同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工单位应向合同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15日内给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出具的证明和办理的手续要有存根。合同工应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经核实无误后,用工单位向合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用工单位应长期保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文本,以备查用;若时间较长的合同文本需要销毁时,应填写销毁清单,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销毁,签字后的销毁清单要长期保存,当工作人员的岗位发生变化后,此项工作进行工作移交。
第五章合同双方权利的义务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双方都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共同维护合同的权威性。用工单位要尊重劳动者,尊重劳动,劳动者要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除维持本单位正常工作外,要制定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的应急措施,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用工单位建立公示和告知制度,对涉及合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要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向合同工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合同工的安全工作,给合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工资额不得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不能以实物的形式发放,不能随意拖欠和克扣合同工工资。根据我省社保的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应当对合同工进行管理,关心他们的生活,给合同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对工作要监督和检查,在年底对合同工进行年度考核,不能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应给合同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和技能培训,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重大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提高合同工应对各种复杂工作的能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连续长期用工,要建立正常的工资晋升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合同工的工资水平也要随之提高。用工单位对合同工要一视同仁,不能因合同工的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到歧视,要尊重他们为山西大学的发展而付出的辛勤劳动。
第二十条:用工单位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就派遣岗位、人数、期限、报酬、社保、工资和保险的支付方式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在协议中进行约定。我校用工单位应按派遣协议支付派遣单位用工费用,负责对被派遣合同工的管理,给被派遣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支付加班费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被派遣合同工进行必需的岗位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和职业素质。用工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或督促派遣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协议的规定支付被派遣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人员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保障被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对不具备独立给社会提供服务的法人,我校用工单位签订了为学校提供服务的承包商,用工单位要对他们进行监督和管理。承包商不能将承包学校的服务项目转移承包给其他的单位和个人,用工单位要对承包商聘用的合同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承包商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同聘用人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用工单位要对承包商与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认真审核,签订的劳动合同要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纠正,保障学校的利益和被聘用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二条:合同工要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热爱学校,为学校提供优质的服务。合同工要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服从用工单位的领导,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完成用工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接受用工单位特殊情形之下的加班任务。合同工加班后可向用工单位申请补休假,用工单位不能安排补休假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合同工要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当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向工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调解没有结果的,合同工可向上级劳动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没有结果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在整个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给予合同工支持和帮助。用工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合同工报酬的,合同工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合同工应接受用工单位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对事故的隐患能及时地报告或及早地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在工作中要善于保护自己,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因公负伤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工对用工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有举报权,促使用工单位建立和完善用工制度,使合同工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不遵守法律法规,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合同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使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2、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合同工;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合同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5、违章指挥,危及到人身安全;6、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等情形。对于受到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制,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规定,给合同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从超过一个月起或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算起,每月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向合同工收取财物,有意扣押合同工有效证件,给合同工造成损失的;合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扣押个人档案或其他物品的,以合同工每人500元至2000元进行罚款。未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安排加班,不安排补休假,又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情形,若逾期不支付的,用工单位按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工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合同工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由于合同工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合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等情形,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合同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工单位招聘已与其他用工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工,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给派遣到我校工作的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单位和承包经营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连续签订固定合同的次数,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一个月内签订。经济补偿金的开始计算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补偿年限。
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根据合同工岗位责任的大小和工作任务的多少,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同工同酬的原则,合理地确定的合同工的工资标准,确定合同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太原市工资标准,并建立正常的工资晋升机制。确定的工资标准不明确的,参照学校签订的集体合同的工资标准,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参照学校相同或相近岗位工资标准,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九条:计财处建立合同工工资发放信息系统,合同工工资发放不再采用现金发放方式,实行银行卡发放。用工单位建立工资变动机制,对合同工每月的起薪、止薪、工资变动按要求、按时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汇总后通知计财处进行工资变动,计财处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工资打入合同工个人银行帐户,并打印合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个人工资条,工资明细表由用工单位保存一份,个人工资条由用工单位发给合同工。用工单位由于特殊工作需要,临时聘用的短期合同工,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不方便的,可通过山西大学办公系统“高校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校外人员栏目发放聘用人员工资。学校建立合同工社会保险专户,对合同工的社会保险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并把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通知用工单位和合同工本人。
第三十条:每年寒假前,用工单位要向人事处报送劳动用工情况表,人力资源处要对各单位用工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严禁违法用工。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为准。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相关条款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