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项目申请、荣誉申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在招生、考试、学生入党、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七、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八、公共道德严重失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九、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生活作风腐化,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性侵;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摘自《山西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 山大党字[2018]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