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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领取去世教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27    点击: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4]35号)第二条第二款:凡“在火葬区死亡”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等其中之一在火葬区的一律为火葬对象,我校全体去世教职工均属于火葬对象,凡是没有提供火化证明的,不得领取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和困难补助。